南都訊 記者石秋菊 發自香港 香港近年警民衝突增多,時有前線警員在執法時遭辱罵或不合作態度對待。昨日,香港警方有消息稱,將在下月推出指引,在警方遇到影響調查工作的辱罵時,經勸諭警告無效後,可對當事人作出拘捕。
  指引預計下月推出
  2013年7月下旬,一段女教師怒罵正在執勤的香港警察的視頻在網絡流傳。短片中可見,一女教師頻頻對警察爆粗。事件引起香港社會討論,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更要求教育局就此事提交報告,認為此事挑戰警察執法權威。
  近年來,香港警民衝突確有增多,針對前線警員執法時遇到辱罵或以不合作態度對待的情況,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透露,警方管理層日前與四個員工方組織開會,表示正在制定指引,協助前線警員處理有關情況。
  陳祖光表示,警方管理層初步介紹了指引內容,這份預計在下個月推出的指引,主要針對警察在處理抄牌、截停搜查、調查交通意外等情況時,如遇到有人不停辱罵、影響調查工作,將會先勸諭,如不理會再警告,但情況持續的話,警員可以“阻差辦公”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拘捕對方。
  他對指引表示支持,而此次的指引並沒有擴大警方的權力。據他瞭解,指引並不適用於公眾游行集會。
  但也有部分組織對指引表示憂慮,認為市民面對警方執法時,可能會要求交代更多理據,情緒激動時說了粗口,也不代表阻礙調查,擔心警方扭曲“阻差辦公”的法例。
  警方攝錄警民衝突需報備
  關於警察執法時的邊界,昨日香港立法會也有討論。有議員提出,在一次公眾集會中,警方對警民衝突過程進行了攝錄,要求交代警方何時可以進行攝錄、攝錄之前是否需要經在場人士同意及對攝錄資料如何處理等。
  香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回應,從2006年開始,警方已開始使用手提攝錄裝置,主要是為案件調查、舉證、內部檢討及評估策略之用,只有在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出現可能受到破壞的跡象或已受到破壞,或有人涉嫌犯刑事罪行時,警務人員才會重點拍攝涉嫌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包括有關行為及經過。“警務人員如需重點拍攝個別人士,有關人員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預先告知將被攝錄的人士才開始錄影。”
  黎棟國強調,警方不會經常性攝錄公眾活動,持有攝錄器材的人員需經總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授權,才可在公眾活動舉行地點附近候命。攝錄隊伍亦只可在特定情況下根據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明確指示,才可就公眾活動進行錄影。使用手提攝錄機的人員須穿上制服或印有“警察”及“P O L IC E”字樣的背心,以便識辨。
  而對攝錄的資料,如具有調查或舉證價值的錄像片段會被視為證物處理,並會予以保留至有關調查及司法程序完成才被銷毀。錄像片段如不具任何調查或舉證價值,均須於攝錄日期起計31日後銷毀。如有需要保留錄像片段超過31天,則須經由一名高級警司審批,而該批核人員亦會每月作出複檢。  (原標題:香港警方擬制定指引辱罵警察勸諭無效或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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